个人信息处理政策1. 总则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根据2006年7月27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第152-FZ号联邦法律《个人数据法》(以下简称“《个人数据法》”)的要求制定,规定了PATU 11/08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运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所采取的处理程序及安全保障措施。
1.1. 运营者将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尊重个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保护隐私权及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作为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最重要目标和前提条件。
1.2. 运营者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运营者可能获取的、有关网站 https://patu1108.ru/ 访问者的所有信息。
2. 本政策所用主要术语
2.1.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利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处理个人信息。
2.2. 个人信息封锁——暂时停止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因需核实个人信息而进行的处理除外)。
2.3. 网站——为保证其可通过网络地址 https://patu1108.ru/ 在互联网上访问,而使用的图形与信息资料的集合,以及相应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
2.4. 个人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连同确保其处理所需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的总和。
2.5. 个人信息去标识化——经过处理后,若不借助额外信息即无法确定该个人信息归属于某一具体用户或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行为。
2.6. 个人信息处理——对个人信息所进行的、无论是否借助自动化手段的任何行为(操作)或行为(操作)的集合,包括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及销毁个人信息。
2.7. 运营者——独立或与其他主体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信息处理,并确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拟处理个人信息的组成及对个人信息所进行的行为(操作)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或自然人。
2.8. 个人信息——与网站 https://patu1108.ru/ 的某一已识别或可识别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经个人信息主体许可传播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主体依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同意处理许可传播的个人信息,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访问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许可传播的个人信息”)。
2.10. 用户——网站 https://patu1108.ru/ 的任何访问者。
2.11. 个人信息提供——旨在向特定人员或特定范围人员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2.12. 个人信息传播——旨在向不特定范围人员披露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传输)或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知悉个人信息的任何行为,包括在大众传媒中公开个人信息、在信息电信网络中发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提供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2.13.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将个人信息传输至外国领土上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的行为。
2.14. 个人信息销毁——导致个人信息被不可逆转地销毁,使其内容无法在个人信息系统中恢复,和/或个人信息的实体载体被销毁的任何行为。
3. 运营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3.1. 运营者有权:
— 向个人信息主体索取真实的信息和/或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
— 如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或提出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申请,在《个人数据法》规定的依据存在的情况下,运营者有权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
— 除《个人数据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主确定为履行《个人数据法》及据此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义务所必需和足够的措施的组成及清单。
3.2. 运营者应当:
— 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要求,向其提供与其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信息;
—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信息处理工作;
— 按照《个人数据法》的要求,答复个人信息主体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与请求;
— 应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的要求,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0日内向其提供必要信息;
— 公开发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对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无限制访问;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防止个人信息遭受非法或意外的访问、销毁、变更、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以及其他针对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
— 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停止传输(传播、提供、访问)个人信息,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信息;
— 履行《个人数据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4.1.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
— 获取与其个人信息处理有关的信息,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运营者应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相关信息,且该信息中不得包含涉及其他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除非存在披露该等信息的合法依据。相关信息的清单及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规定;
— 如个人信息不完整、已过时、不准确、系非法获取,或对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而言并非必要,要求运营者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更正、封锁或销毁,并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保护自身权利的措施;
— 在为推广商品、工程和服务而处理个人信息时,提出须事先取得其同意的条件;
— 撤回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并提出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要求;
— 就运营者在处理其个人信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投诉或提起诉讼;
—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信息主体应当:
— 向运营者提供有关自身的真实数据;
— 将其个人信息的更正(更新、修改)情况告知运营者。
4.3. 向运营者提供有关自身的虚假信息,或未经其他个人信息主体同意而提供有关其信息的人员,应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5.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5.1. 个人信息处理应基于合法与公正的原则进行。
5.2. 个人信息处理应限于实现具体的、事先确定的合法目的。不得进行与收集个人信息目的不相符的处理。
5.3. 不得将处理目的互不相容的、含有个人信息的数据库进行合并。
5.4. 仅对符合其处理目的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5.5. 所处理个人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应与所声明的处理目的相符。不得处理超出所声明处理目的所需范围的个人信息。
5.6. 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应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充分性,并在必要时确保其相对于处理目的的时效性。运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相关措施,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信息的存储形式应能够识别个人信息主体,其存储期限不得超过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除非联邦法律、个人信息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另有存储期限规定。已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在处理目的实现后,或在不再需要实现该目的时予以销毁或去标识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处理目的 | 为用户提供访问网站所载服务、信息和/或资料的权限 |
个人信息 | 姓、名、父称;电话号码 |
法律依据 | 该领域的主要法律文件为2006年7月27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第149-FZ号联邦法律《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 |
个人信息处理种类 | 收集和传输个人信息 |
7. 个人信息处理的条件
7.1. 个人信息的处理须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后方可进行。
7.2. 个人信息处理系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所规定的目的,以及为运营者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其的职能、权限和义务所必需。
7.3. 个人信息处理系为实施司法、执行须依照俄罗斯联邦强制执行程序法律执行的司法文书、其他机关或官员文书所必需。
7.4. 个人信息处理系为履行个人信息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以及为应个人信息主体的提议订立合同,或订立个人信息主体将成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所必需。
7.5. 个人信息处理系为行使运营者或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或为实现具有社会意义的目的所必需,且不得因此侵犯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 对个人信息主体本人或应其请求而向不特定多数人开放访问的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公开个人信息”),可进行处理。
7.7. 对依照联邦法律须公开或强制披露的个人信息,可进行处理。
8. 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处理方式的程序
运营者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通过采取为全面履行现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法律要求所必需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予以保障。
8.1. 运营者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访问个人信息。
8.2. 在任何情况下,用户的个人信息均不会被提供给第三方,但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或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为履行民事合同项下义务而向第三方传输数据的情形除外。
8.3. 如发现个人信息存在不准确之处,用户可通过向运营者电子邮箱 patu11081108@gmail.com 发送标注为“个人信息更正”的通知,自行更正相关信息。
8.4. 个人信息的处理期限由收集该个人信息所服务的目的的实现情况决定,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户可随时通过向运营者电子邮箱 patu11081108@gmail.com 发送标注为“撤回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通知,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
8.5. 由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讯工具及其他服务提供商)所收集的一切信息,均由该等主体(运营者)依照其自身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个人信息主体应自行了解上述文件内容。运营者对第三方(包括本条所述服务提供商)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8.6. 个人信息主体就许可传播的个人信息所设定的、关于传输(提供访问除外)以及处理或处理条件(获取访问除外)的禁止性规定,在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为国家、社会及其他公共利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下不适用。
8.7. 运营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8.8. 运营者以能够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形式存储个人信息,存储期限不超过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要求的期限,除非联邦法律或个人信息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另有规定。
8.9.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的实现、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有效期届满、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或提出停止处理要求,以及发现存在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均可构成终止个人信息处理的条件。
9. 运营者对所获取个人信息实施的行为清单
9.1. 运营者对个人信息实施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封锁、删除及销毁。
9.2. 运营者通过信息电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所获取的信息,或不通过此类网络,对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处理。
10. 个人信息跨境传输
10.1. 运营者在开展个人信息跨境传输活动之前,应就其拟进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意向,通知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该通知须与拟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意向通知分别提交)。
10.2. 运营者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应从计划向其进行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外国国家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处获取相应信息。
11. 个人信息保密
运营者及其他获得个人信息访问权限的人员,均有义务不向第三方披露、不传播个人信息,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或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除外。
12. 最终条款
12.1. 用户可通过电子邮箱 patu11081108@gmail.com 与运营者联系,就有关其个人信息处理的问题获取任何说明。
12.2. 运营者对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所作的任何变更,均将在本文件中予以体现。本政策长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取代为止。
12.3. 本政策现行有效版本可在互联网 https://patu1108.ru/policy 网址免费查阅。